上海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维护管理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学校教学、科研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学校育人才、出成果的重要保障,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日常保养和维修,提高仪器设备完好率,为教学、科研工作提供良好的服务,根据教育部、上海市和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使用学校管理的经费委托校外专业公司对学校仪器设备进行维修维护的管理,不适用于仪器设备的升级改造。
第三条使用仪器设备的二级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负责仪器设备维修维护的组织与实施工作。使用单位应落实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及时维修维护,提高仪器设备完好率,优先维修维护教学仪器设备。
第四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归口管理仪器设备维修维护工作,其他职能部门在相应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仪器设备维修维护原则
第五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维护管理实行“事前申报、事中监督和事后验收”。
第六条 鼓励使用单位对仪器设备进行维修维护。使用单位无法自行修复,则可委托校外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维修维护工作。
第七条 仪器设备维修维护应遵循节约高效原则,一年内,同一台(套)仪器设备的累计维修维护费用原则上不超过原值的40%。
第八条 特种设备、专用设备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维护,且应由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维护。
第三章 仪器设备维修维护审批和验收程序
第九条 维修维护预算在2万元以下的,由设备负责人自行组织实施维修维护工作。
维修维护预算在2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设备负责人需填写仪器设备维修维护申请表,需使用单位审核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维修维护预算在50万元(含)以上,设备负责人需填写仪器设备维修维护申请表,需使用单位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条 仪器设备维修维护服务采购工作按上海大学采购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维修维护实际支出在2万元以下的,设备负责人须填写仪器设备维修维护登记表,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后携带发票等材料直接办理财务报账。
维修维护实际支出在2万元(含)以上的、50万元以下的,设备负责人填写仪器设备维修维护登记表,并经过使用单位审核,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财务报账时,须附上合同、发票及仪器设备维修维护登记表。
维修维护实际支出在50万元(含)以上,设备负责人需填写仪器设备维修维护登记表,并经过使用单位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财务报账时,须附上合同、发票及仪器设备维修维护登记表。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或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可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部分申请维修维护的仪器设备进行技术论证,确定维护保养内容、维修部位、维修工时、维修等级与维修费用等。
第四章 奖惩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充分调动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在仪器设备维修维护中的积极性。因人为使用不当造成资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维修维护工作作为学校评选实验室工作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对各单位仪器设备维修维护工作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规定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