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仪器设备和家具验收管理细则(试行)(上大实设发〔2023〕1号)

创建时间:  2023-12-26  李浩亮   浏览次数:   返回


上海大学仪器设备和家具验收管理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设备和家具的管理,维护学校和各方权益,依据《上海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上海大学仪器设备和家具资产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占用、使用,产权归学校所有的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包括车辆)和家具(含装具用具)等固定资产。验收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保证合同履约质量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验收工作坚持“用户主导,多方参与,信息公开,相互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设备和家具验收的主要依据是招投标材料、采购合同、自制仪器设备论证书、产品说明书、测试参数等。

第二章 管理和职责

第五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作为学校设备和家具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参与设备和家具验收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制定、修订学校相关管理制度;

(二)对学校设备和家具验收工作进行监督;

(三)组织专家对单价100万(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进行验收。

其他职能部门在相应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设备和家具验收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作为设备和家具验收工作的直接责任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落实学校设备和家具验收管理制度;

(二)明确本单位设备和家具验收工作的负责领导和管理员;

(三)审核验收材料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准确性;

(四)负责本单位的设备和家具验收工作;

(五)处理验收不通过的合同纠纷。

第七条 用户是设备和家具验收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设备和家具到货后的品牌、型号、数量等核对和到货安装等现场协调工作;

(二)负责在设备和家具安装调试完成和试运行正常的情况下,在规定期限内,及时验收或提出验收申请,并如实填报相关材料;

(三)如设备和家具不符合验收要求的,及时督促供应商整改,协调相关工作;

(四)负责设备和家具验收合格后的仪器设备入账工作;

(五)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存档工作。

第三章 验收程序和内容

第八条 单价(或批量)在10万元以下的设备和家具,由用户自行验收,并将实物照片上传至学校资产管理系统。

第九条 除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以外,单价(或批量)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设备和家具验收程序如下:

由用户自行组织2名以上人员一起验收,其中单价(或批量)在100万(含)以上的设备和家具需通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人员参与。验收合格后,填写上海大学设备家具验收报告,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二级单位公章。

第十条 单价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按照价值分成三类,实行相应的验收管理。

Ⅰ类:单价在人民币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

Ⅱ类:单价在人民币50万元到100万元(不含100万元);

Ⅲ类:单价在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的。

第十一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验收程序如下:

(一)Ⅰ类仪器设备:

由用户自行组织2名以上人员一起验收,填写上海大学设备家具验收报告,并由二级单位审核,并加盖二级单位公章。

(二)Ⅱ类仪器设备:

1.设备到货后,用户、二级单位资产管理员一起参与开箱验收。根据合同、到货清单、发票等材料与现场实物进行核对,检查是否相符。检查仪器设备及附件的外观有无破损,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保修单等是否齐全。验收合格后,填写上海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箱验收单。

2.开箱验收合格后,用户应及时和供应商一起组织设备安装调试,按照合同和招投标文件对仪器设备功能和技术指标进行初步技术验收。

3.初步技术验收合格后,设备试运行正常并对用户进行操作培训后,用户向二级单位申请,由二级单位组织至少3名在职在岗教职工(含用户,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验收小组进行技术验收,设备供应商和二级单位资产管理人员同时参与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填写上海大学设备家具验收报告,并由二级单位审核,并加盖二级单位公章。

(三)Ⅲ类仪器设备:

1.设备到货后,用户、二级单位资产管理员一起参与开箱验收。根据合同、到货清单、发票等材料与现场实物进行核对,检查是否相符。检查仪器设备及附件的外观有无破损,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保修单等是否齐全。验收合格后,填写上海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箱验收单。

2.开箱验收合格后,用户应及时和供应商一起组织安装调试,按照合同和招投标文件对仪器设备功能和技术指标进行初步技术验收。

3.初步技术验收合格后,设备试运行正常并对用户进行操作培训后,用户经过二级单位同意后,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技术验收申请,并准备验收相关资料、拟定验收时间、技术专家建议名单(不少于2名,且至少1名为非用户所在的二级单位,都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待审核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验收,二级单位资产管理人员、设备供应商同时参与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填写上海大学设备家具验收报告,经二级单位审核通过并盖章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

第十二条 用户向二级单位或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申请教学科研Ⅱ类和Ⅲ类仪器设备技术验收时,一般应准备以下材料:

1.上海大学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书或自制仪器设备论证书;

2.合同及附件(技术协议);

3.上海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箱验收单;

4.仪器设备安装调试报告;

5.出厂测试报告或合格证明(若有);

6.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购置的仪器设备,应该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 国内外单位、个人向我校捐赠、无偿调拨(划转)设备和家具,参照相关规定验收。

第十五条 自制仪器设备根据研制投入的总成本,填写上海大学自制仪器设备验收报告书,参照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组织技术验收。自制仪器设备验收若有其他特别规定,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或有特殊要求的设备家具验收,上级部门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在有必要的情况下,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可以增加验收专家数量、邀请校外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设备家具进行验收。

第四章 验收管理

第十八条 所有设备家具一般都应在到货后的30个自然日内完成验收;Ⅱ类仪器设备验收可在到货后的60个自然日内完成;Ⅲ类仪器设备验收可在到货后的90个自然日内完成。如有合同约定,按照合同执行。

第十九条 所有设备家具一般都应在验收后的20个自然日内完成建账入库;上海大学设备家具验收报告、上海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箱验收单、上海大学自制仪器设备验收报告等签字盖章后的材料作为单价10万以上固定资产入库的必备资料上传至学校资产管理系统。

第二十条 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应及时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供设备家具的采购信息,包括用户信息、设备家具基本信息、申购日期、合同签订日期、预期到货日期等。

第二十一条 用户有责任督促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送货和安装。

第二十二条 若不能如期完成验收的仪器设备,用户需提供由二级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情况说明及后续改进措施,提交给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用户应当在完成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上海大学大型仪器开放共享平台里填报单价10万以上的仪器设备名称、型号、功能、共享使用方案等信息,同时将单价30万以上符合上海市大型仪器信息报送要求的仪器设备的相关信息报送至上海市共享服务平台。

第二十四条 验收结果与合同约定不相符的均为验收不合格。

(一)对于设备家具或配件数量缺少、技术资料不齐全的情况,用户应首先做好清点核实,并请供应商签字确认。对于设备家具有破损的情况,用户应对其拍照存档,并请供应商签字确认。

(二)设备家具的名称、型号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相符的,用户应予拒收,并要求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要求的设备家具。

(三)设备家具达不到技术指标要求的,应及时与供应商沟通,并要求供应商提供实地调试、测试的技术支持和协助。经再次调试、测试后,技术指标仍达不到合同要求的,应予以退货或限期整改。

(四)以上情况,应及时报告所在二级单位、法务办、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共同做好后续工作。

第二十五条 验收不合格时,用户或验收小组须明确认定意见和结论。

第二十六条 对限期整改仍不能完全合格的,如不影响使用并决定不退货的,用户及其所在二级单位就补偿形式、金额和补救措施和供应商商定,并由用户单位将商定结果通过校内流程提交审批。

第五章 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不定期对各单位的设备家具验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严重超期不验收或验收严重不规范等问题的单位,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用户对提供的验收材料真实性负责,凡因提供虚假材料、拖延验收时间或把关不严等导致学校利益损失,追究设备和家具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 验收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且造成国家和学校利益损失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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