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关于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奖励金的分配细则

创建时间:  2023-03-24  李浩亮   浏览次数:   返回

第一条(目的)

为了贯彻落实《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提高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共享利用率,根据我校《上海大学仪器设备和家具资产管理办法》及《上海大学“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奖励”资金分配实施方案》(上大内〔2017〕65号),制定《上海大学关于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奖励金的分配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适用对象)

本《细则》适用于本校申请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评估和奖励的二级单位、大型仪器相关管理人员及校级仪器管理部门和个人。

第三条(定义范围)

我校关于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评估与奖励工作(以下简称“上海市共享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分配对象)

申请过当年上海市共享奖励的二级单位及大型仪器相关管理人员、负责当年上海市共享奖励申报的校级和二级单位的资产管理员。

第五条(分配原则)

本校对上海市共享奖励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参照《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评估与奖励办法》(沪府办规〔2022〕20号)的指导精神,每年度进行一次分配发放。

第六条(奖励金额的用途与确定)

奖金的用途:单台(套)仪器的奖励金中10%留存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实设处”),用于奖励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开放、创新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集体或个人,剩余90%用于单台仪器的奖励,其中60%用于单台(套)仪器的运维等,留存于二级单位的测试经费结算卡,30%用于奖励仪器管理人员。

奖金的确定:对于单台仪器的奖金,我校基于当年上海市共享奖励的申报情况,对参加申报的单台(套)仪器从评估期共享服务收入、评估期实际对外服务机时、评估期用户单位数量三个维度出发,同时根据当年市科委部门预算资金的拨付情况,设定共享服务基本收入值,据此评估每台(套)仪器的服务能效值,计算公式为:

单台(套)仪器服务能效值=70%×(单台(套)仪器评估期共享服务收入-共享服务基本收入值)/所有仪器评估期平均共享服务收入+20%×单台(套)仪器评估期实际对外服务机时/所有仪器评估期平均实际对外服务机时+10%×单台(套)仪器评估期用户单位数量/所有仪器评估期平均用户单位数量

参加申报的单台(套)仪器将根据计算出的服务能效值从高到低进行排名,并划分为A、B、C、D、E五个等级,其中A级前5%,B级5%-15%,C级15%-60%,D级60%-95%,E级95%-100%。特别地,对于评估期共享服务收入低于共享服务基本收入值的设备,也将给予一定的奖励数额。每个等级奖励的具体金额将根据当年市科委部门预算资金的拨付情况裁定。

对于留存于实设处的奖金,原则上当年奖励给个人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该部分总奖金的30%,具体个人的奖励金额将视当年我校在该年评估工作中的总体表现、二级单位和个人在大型仪器管理工作中的表现裁定。

第七条(先进个人奖励)

根据当年上海市共享奖励结果对本校先进个人发放奖励金额,并颁发荣誉证书。先进个人可优先参加上海市科技、教育、人事等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与交流活动。

第八条(资金管理与监督)

实设处对奖励资金的开支行使管理和监督权,二级单位在使用奖励资金的过程中应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明晰、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确保奖励资金的合理使用。二级单位如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奖励资金等行为的,实设处将依法追回奖励资金; 情节严重的,将上报市科委、市财政局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施行日期)本细则自2023年03月24日起施行,如与《上海大学“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奖励”资金分配实施方案》(上大内〔2017〕65号)有矛盾之处,以本细则为准。

上海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23.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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