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资产自主处置各环节办理时限规则(上大国资[2019]2号)

创建时间:  2019-05-09  李浩亮   浏览次数:   返回

为了充分贯彻《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试点下放部分高校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教委国资〔2017〕34号)文件精神,在各办理环节上优化处置流程,加快处置进程,保证资产处置的公开、有序、高效,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资产处置各环节办理时限规则。

一、办理时限规则:

适用本办理时限规则的资产处置方式:无偿调拨(划转)、报废和报损,其中无偿调拨(划转)仅限于上海市教委系统内(跨系统不在下放范围内),且机动车辆无偿调拨(划转)不在本范围内。具体各环节办理时限规则如下:

1. 各学院、部处等单位每个月前5个工作日在PIM系统上提出资产处置申请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集中受理。

2.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每一批次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联合国资处、评估公司现场核查。

3. 对于可调剂资产,进行调剂信息公示10个工作日,如有调剂,进行内部调拨;如没有调剂,则退回学院、部处,列入下一批次处置申请。

4. 对于可报废资产,国资处生成处置申请表,评估公司生成评估报告(15个工作日);之后资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在5个工作日内现场核查、出具审核意见。

5. 在校长办公会审议并出具会议纪要后,国资处在5个工作日内行文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6. 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10个工作日)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报废资产进行公开处置、拍卖;在10个工作日内清理报废资产、将处置收益上缴国库。

7. 申请单位完成一批报废资产处置后,方可申请下一批。

二、国有资产处置流程

三、其他事项

本时限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以前颁布的规定与本时限规则不相符的,按照本时限规则执行。

本时限规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解释。

上海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

上海大学实验设备处

上海大学后勤保障部(后勤集团代章)

2019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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