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调动教职员工使用贵重仪器设备进行开放共享的积极性,建立良性运行机制,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和《上海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开放使用收费及结算管理办法》(上大内〔2016〕12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根据教育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收费项目应包括:设备运行、消耗、维护、维修费用及必要的劳务费用和管理费用。各学院(系)、部门在以上收费项目范围内,参照本市同类设备收费标准,以小时或样品数计,提出贵重仪器设备有偿使用的校外收费标准和校内收费标准。
第三条 对于校外服务的测试费收入,按照以下规则结算。
一、对一般能耗的设备,学校提取10%用于水电消耗等运行管理,实验室提取40%用于贵重仪器设备运行维护 (含开支增值税发票的税金),测试人员提取40%作为必要的劳务费用,实验设备处提取10%用于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运行维护。
二、对高能耗的设备,学校提取20%用于水电消耗等运行管理,实验室提取40%用于贵重仪器设备运行维护,测试人员提取40%作为必要的劳务费用。
第四条 对于校内服务的测试费收入,结算时实验室提取60%用于贵重仪器设备运行维护,测试人员提取30%作为必要的劳务费用,实验设备处提取10%用于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运行维护。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学校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依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实验设备处负责解释。
实验设备处 财务处
201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