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材料和低值设备管理办法(上大内[2016]19号)

创建时间:  2016-01-18  李浩亮   浏览次数:   返回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材料是指高等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耗用的资产,低值设备是指单价400元(含)以上及10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

第二条 材料和低值设备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学院(系)、部门为材料和低值设备的管理单位,负有对所属范围内材料和低值设备建帐、监督、核对、调拨、管理的职责。

第三条 材料和低值设备的采购按照《上海大学仪器设备、材料、服务类项目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自行采购材料须经实验设备处审核后方可去财务处报销。自行采购低值设备须填写验收单,经实验设备处审核、登记后方可去财务处报销。实验设备处负责每年向各学院(系)、部门提供低值设备清单。

第五条 常见的低值设备有:打印机、电视机、扫描仪、冰箱、传真机、洗衣机、显示器、饮水机、移动硬盘、微波炉、电话机、吸尘器、照相机、取暖(冷)电器、录音笔、DVD播放器、电子书、 乐器和电子词典等。

第六条 材料中的危险品,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8日起施行。此前学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实验设备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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