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开放使用收费及结算管理办法(上大内[2016]12号)

创建时间:  2016-01-14  李浩亮   浏览次数:   返回

第一条 学校对贵重仪器设备实行开放共享、有偿使用、分类收费的管理原则。对内教学使用贵重仪器设备不得收费,对内科研使用贵重仪器设备可按校内收费标准适当收费。校外人员委托使用仪器设备一律按校外收费标准收费。

第二条 由各类经费采购和通过其他渠道进入我校的贵重仪器设备,其所有权均属于学校,学校统筹管理使用。

第三条 鼓励在满足对内教学科研的前提下,开放贵重仪器设备对外服务以提高设备使用效率。

可以在完成校内使用任务的前提下,开展不同层级的对外服务。在做好成本核算的基础上,各学院(系)、部门提出开放度及收费方案,由分管领导核准后报实验设备处,由实验设备处组织相关仪器设备管理专家审议,报分管校长审批、财务处备案后执行。

第四条 可以提供对外服务的贵重仪器设备,收费标准的制定应该以保证仪器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需要为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

各项测试收费必须制定明确的面向校外人员收取的校外价格和面向校内人员收取的校内价格两项收费标准,原则上校内收费标准为校外收费标准的50%及以下。

校外人员的测试费可用现金或支票、汇款方式支付;校内人员的测试费均以经费卡内转形式结算,由学校财务处负责执行。对校内人员的测试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现金。

第五条 学校财务处设立“贵重仪器设备收费专用帐户”,以实验室为单位,每单位分别设置一个校外测试费收费帐户、一个校内测试费收费帐户和一个结算后帐户,对所收取的测试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统一管理。

第六条 学校财务处每年对测试费帐户进行结算,若需特别阶段结算需经实验设备处和财务处同意。

测试费收入按校外、校内二种办法结算。依照成本核算的原则,扣除水电消耗等学校管理费,返还各学院(系)、部门用于贵重仪器设备运行、消耗、维护、维修的费用及必要的劳务费用,实验设备处提取适当费用作为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运行维护专项开支经费。

分析测试中心暂按原结算办法执行。

第七条 校内人员不得利用学校优惠政策为校外人员提供任何形式的中介测试服务。一经发现,违规人员必须按校外测试收费标准补缴所有差额。

第八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严禁无故拖延或拒绝完成测试任务,严禁违规私自承接测试任务。

第九条 实验设备处在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上设立贵重仪器设备开放服务收费管理监督信箱,接受各方监督。如发现违规事例,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4日起施行。《上海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开放使用收费及结算管理暂行办法》(上大内〔2012〕98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实验设备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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