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学校下发的《上海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上大内〔2016〕58号),实验设备处结合本处实际情况,对原仪器设备(软件)、实验室改造、材料、服务等合同签订办法及具体规则修订如下:
1.实验设备处负责设备类固定资产的采购、招标、租赁、维修、处置、捐赠、服务及大宗实验材料、软件采购、实验室改造、化学废弃物处置等合同的审核。
2.根据合同管理职责,由承办(申购)单位负责启动、订立、登记、备案、履行、总结、归档,包括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的全过程,实验设备处原则上不再负责起草合同等相关事宜。
3.按学校通知精神,合同实行三级审核:①承办(申购)单位负责对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核;②实验设备处负责对合同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审核;③法律事务办公室负责对合同的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核。
4.凡属以下两种情况,学校不再重复审核:
①凡具有政府采购编号的项目(集市采购、集中采购)均按上海市财政局规范文本执行;
②凡外贸合同均按外贸规范合同文本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实验设备处负责解释。
实验设备处
2016年4月15日
附件:1、合同参考范本
2、上海大学合同(协议)签订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