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印章管理和使用,经处务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印章是指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管理和使用的各级机构法定名称公章、冠以法定名称的业务专用章和个人名章。
第三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公章和处领导个人名章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管理,其他印章由各科(中心)管理。
第四条处领导及业务负责人个人名章,授权他人代为管理的,应与被授权人明确印章使用范围和授权时限。
第五条 “上海大学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和使用,遵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所有印章使用应建立用章登记,包括时间、事由、文件名称、文件份数、经办人、联系方式及备注等。不得在空白纸页上使用印章。
第七条 申请使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公章,由科长(主任)及以上负责人签批。
第八条 申请使用学校印章,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1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