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工作程序,保证工作有序开展,结合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实际情况,制定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工作制度与办事规则。
第二条 每月一次处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增加),出席人员为科长及以上干部;每月一次党支部组织生活;每季度一次廉政教育活动,参加人员为副科长及以上岗位和敏感岗位工作人员;每年一次全体员工会议。
第三条 根据学校“一体二翼”的布局,仪器设备申购、管理与实验室管理工作采取指定派驻与巡回不定期现场办公的形式,完成各项工作。
第四条 实行处长向分管校长负责,副处长向处长负责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各科(中心)一切工作应向处负责。所属成员自觉服从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指挥,下级服从上级。
第六条 坚持“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坚持民主决策,避免“一言堂”。
第七条 强化职业道德教育,遵守保密纪律。绝不允许泄露标的、竞标对象及招标内容,一经发现以违纪论处。
第八条 倡导识大体、顾大局、讲奉献,克服自由主义倾向,不允许会上不讲、会后乱讲等任何有悖于团结或有碍工作的行为。不断加强凝聚力建设,团结一致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九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所有员工应具备“上大意识,岗位意识,服务意识”,爱岗敬业,自主学习,不断提高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能力。应热忱接待师生,耐心解答询问,不推诿、不扯皮,努力为师生办好事。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6年3月3日起施行。此前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