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创建时间:  2020-07-27  李浩亮   浏览次数:   返回

一、总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实验室废弃物的管理工作,使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处理工作落到实处,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保证教学和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维护校园环境和公共安全,根据教育部和上海市政府等上级部门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实验室废弃物的范围

第二条 实验室废弃物是指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的各类废液、残渣、废旧试剂、容器等。

三、实验室废弃物的分类与收集

第三条  按要求将实验室废弃物分成以下几类:

有机废液:乙醇、丙酮、乙醚、苯、甲苯、己烷、异丙醇、氯仿、四氢呋喃、乙酸乙酯等

无机废液:盐酸、硫酸、硝酸、氢氧化钠、氯化钠、氯化钾、高锰酸钾、过氧化氢、硝酸钠、氨水等

废机油

废乳化油

塑料类固废:塑料试剂瓶、塑料包装桶、受污染的塑料手套、塑料枪头、针筒等

玻璃类固废:玻璃试剂瓶、破碎的玻璃容器、玻璃层析板等

动物垫料类固废:实验动物垫料(木屑)

实验室硅胶

实验室糠酮树脂

废旧试剂

第四条 实验中产生的各类废液必须进行分类收集,分别装入25升的塑料桶中,废液面与桶口间距必须保留至少10厘米的空间以防溢出,并贴上相应的分类标签。学校将根据需要适当备用一些25升的塑料桶。

第五条  不同废液在倒进废液桶前要了解其相容性,再分门别类倒入相应的废液收集桶中,禁止将不相容的废液混装在同一废液桶内,以防因发生各种反应而造成化学伤害与危害等事故。

第六条 各单位应备有专门的实验室废弃物存储场所,存放在实验室的各类废液桶应放在专门的指定位置,废液桶上必须贴上相应标签。

第七条  固体废弃物必须用专门的塑料周转箱装好,贴上相应标签。属生物类废弃物的(如EB胶、针头针管等利器,等等),必须先进行灭菌、灭活和消毒使其达到生物学意思上的安全要求后装入专用的塑料包装袋或利器盒中密封,再用塑料周转箱装好,并贴上相应的标签。

第八条  各类废弃化学试剂空瓶必须用塑料周转箱整齐装好,并贴上相应的标签。试剂空瓶中不得含有固体或液体废弃物。

四、实验室废弃物的处理

第九条  本单位各实验室申报废弃物产生情况,填写《实验室废弃物收集汇总明细表》(附件一)并签字盖章,交送实验设备处相关负责人员,实验设备处负责人员联络签约资质单位统一来校打包、装运处理。

第十条 废弃化学品可在作“无害化”处理后,及时书面上报实验设备处并妥善保管,并统一集中处理。

第十一条  没按规定要求对实验室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的,一律不予回收处理。

五、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全校师生员工要树立环境保护意识,不能随意掩埋、丢弃各类固体废弃物和倾倒各类废液。实验室废弃物与生活垃圾等非危险废弃物需分开存放。

第十三条  各单位、实验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室废弃物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好实验室废液、固废、试剂空瓶等的收集、存放、处置、台帐记录等管理工作,保障安全,确保无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实验室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建立环境污染事故预防和应急体系及报告机制,制定相关应急预案,消除安全隐患,防止环境污染等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 实验设备处负责督促各单位做好实验室废弃物的分类收集登记与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具备相应能力与资质的单位定期来校收集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各单位实验室对各类实验室废弃物进行充分回收与合理利用。


实验设备处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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