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重点内容和操作细则

创建时间:  2019-06-05  李浩亮   浏览次数:   返回

《上海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上大内〔2019〕105号)自2019年5月2日发布起执行。本办法的重点内容和操作细则如下,望周知。

一、《上海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重点内容

1、招标范围:将分散到各部门的招标业务(货物、服务、工程)纳入统一管理。

2、组织机构:设立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招标业务的统一领导。

3、落实责任:厘请各部门职责,落实二级单位主体责任,招标技术文件拟定纳入“三重一大”决策范围。

4、限额标准:提高招标限额标准,货物、服务为50万元,工程为100万元。400万(含)以上公开招标,50-400万可选择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招标方式。

5、免于招标和单一来源情形。根据上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科改25条”),设立免于招标和单一来源等特事特办条款,即使用科研经费(含纵向、横向、教育财政科研)采购科研急需的设备、耗材可免于招标程序;使用科研经费采购独家代理或生产的国产仪器设备,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同时,细化了使用科研经费免于招标的情形,使得条款具有可操作性。免于招标和单一来源详见实验设备处网站下载中心。

二、招标流程和部门职责

1、申请部门网上提交申请或将申请单交至实验设备处实验室管理科(行政楼307A,电话66132950)。

2、申请单流转至实验设备处招标科,申请人编制并提交使用和技术需求文件。所有采购项目使用和技术需求文件须经采购申请单位“三重一大”会议决策,附《上海大学招标技术需求审批表》(请至下载中心下载)随技术需求文件一并提交至招标科(行政楼303,电话66135582/66135586)。其中:

50-400万元项目由实验设备处招标科审核招标文件,包括形式审核和内容审核。

400-1000万元公开招标项目,经实验设备处招标科、处长二级审核。

1000万(含)以上项目,经实验设备处招标科、处长、招标领导小组三级审核。

3、选定招标方式。400万元(含)以上应当公开招标。50-400万元,由申请单位选择非公开招标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等。

4、货物、服务类项目由招标科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招投标(其中家具类项目由招标科委托后勤保障部实施招标);工程类项目由招标科委托后勤保障部具体实施招标。

5、采购申请单位派人参加评标。评标定标、中标公示后,鉴定合同。国产合同一般线上签订,进口合同由招标科委托外贸代理机构签订。

6、根据合同付款方式,由申请部门至财务处付款。

7、验收入库冲账。需要入库的货物类项目验收后请携带合同、验收报告、发票办理入库手续。工程类项目经验收、审价后办理报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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